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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交通部觀光局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:
http://redhouse169.pixnet.net/blog/post/142732554
註:旅客=甲方、民宿業者=乙方。
第六條 (定金之收取)
乙方接受甲方訂房後甲方入住前,乙方(請勾選):
□不收取定金
□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__元(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百分之三十)。
甲方解約時,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:
一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二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三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四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五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六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七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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